为进一步提高每一位参保人的防范欺诈骗保意识,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参保、诚信申领待遇,营造“不敢骗、不想骗、不能骗”的社保基金安全氛围,决定于今年6月份第一周在我市开展“打击欺诈骗保宣传周”活动,现将第三期欺诈骗保案例宣传如下:
案例七: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3年6月,深圳市人社部门核查发现,曾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称可以帮助他人申领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在明知他人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下,帮助他人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补助金及失业保险金。曾某收取王某等4人的定金和中介费用3800元,在淘宝替王某等4人购买当月的深圳社保后停保,协助王某等4人领取失业补助金共6930元。另查明,曾某收取刘某1800元中介费用后,为刘某在深圳市某公司虚构劳动关系挂靠参保缴纳社保后停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金2308.25元。
2023年9月27日,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判决: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八:隐瞒重新就业事实骗取失业保险金案
2024年1月至9月期间,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陈某某先后在三家公司工作。其间,陈某某隐瞒其已经重新就业的事实,以失业人员身份于2024年1月26日向就业管理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后于2024年2月至9月实际领取失业保险金17928元,医保减免费3748.08元,合计21676.0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案例九:伪造材料服刑期间冒领养老保险待遇
王某某丈夫在外省某监狱服刑,2023年年底,其丈夫满60周岁,王某某前往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咨询养老待遇申领相关事宜,工作人员将办理手续需要的资料一一告知王某某,并说明受到刑事处罚并处于服刑情况的,不得办理养老待遇申领业务。王某某在明知服刑人员不能申领养老待遇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其丈夫在监狱服刑的事实,编造腿脚不便的谎言,伪造委托书,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代办养老待遇申领手续,骗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总发放金额为22470.1元。2024年9月,根据疑点数据排查,人力社保部门对王某某启动调查程序。2024年10月,人力社保部门分别向王某某及其丈夫寄发了《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整改通知书》,要求退回全部违规款项,但两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任何款项。后案件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置。2025年3月,当地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4月,王某某家属退回了全部违规领取的养老金22470.10元。
2025年6月,经当地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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